基督徒可以因着虐待和另一个基督徒离婚吗

在我们当代文化中很少有比家庭关系恶化更让人伤心的事了。这和你是否基督徒无关,因为基督徒也会被罪侵蚀。这些冲突中更可怕的、反复发生情形之一就是配偶中的一方虐待另一方。如果停不下来,被虐的一方是否可以和虐待方离婚?

非信徒会给虐待提供解释。但在基督徒的婚姻中,虐待没有借口。很多配偶活在有虐待的婚姻关系中。本文将处理许多虐待问题中的一个:

基督徒配偶能否因为受伤和丈夫离婚?

和所有虐待相关的讨论一样,我们不可能从每个角度处理这个问题。虐待像头巨大又愤怒的大象,我们必须吞下它,但每次只能吃一口。

在本文,不考虑性别,我会讨论教会需要如何对虐待者采取行动。我会列出一个跟进、对质和帮助虐待者修复他们与神和配偶间关系的计划,也会谈论被虐待的人是否可以和不悔改的配偶离婚这个问题。问题讨论的前提如下:

  • 配偶双方都是认信的基督徒。
  • 在案例研究中,是丈夫持续虐待妻子。(妻子也可以虐待丈夫,但为了避免转换性别,我以丈夫作为虐待方呈现案例。)
  • 虐待没有停止。
  • 讨论妻子是否可以和丈夫离婚。

首先,我相信,基于圣经,被虐待方选择与虐待者离婚,同时又忠于且顺服神的话语,是可能的,这是“底牌”,尽管对于被虐方而言离婚是个可能的结果,但这个结果必须是最后一环,要考虑到所有其它可能让夫妻和好、恢复与神关系的步骤——

  1. 他们是基督徒吗?
  2. 这是虐待吗?
  3. 她以符合圣经的方式说出了自己应受指责之处吗?
  4. 她以符合圣经的方式说出了自己的动机吗?
  5. 教会寻求调解并恢复这对夫妻关系吗?
  6. 丈夫会改变吗?
  7. 如果丈夫不悔改,妻子可以自由离婚。

#1 他们是基督徒吗?

第一步是回答一个主观评估的问题。终极而言,除非基督徒站在天上听到自己的名字被提及,否则无从知道这个人是否是基督徒。一些人表现出不敬虔的行为(加6:1-2)但基于更多的评估和历史数据,似乎还是基督徒。另外一些人虽然拥有显眼的事工地位,却让你真的怀疑他们没有重生过(约3:7)。

一个智慧又有勇气的信徒群体应该基于他们对配偶双方的观察,给出合宜的确认。这步之所以关键就在于一个人必须先有救恩,才有希望产生改变(林前2:14,加5:22-23)。如果虐待方不是基督徒,他无力以任何有意义并持续的方式做出改变。只有神的灵才能给人力量改变并持续下去。没有神,你在要求人做他无法成功做到的事。

“救恩讨论”的另一个原因是信徒不该把另一个信徒告上法庭(林前6:1)。这个困惑是讨论婚姻、虐待和离婚问题中更为关键的问题之一。若配偶双方都是信徒,他们似乎相信神会透过信徒重生参与到他们的生命中(弗2:8-9)。

#2 这是虐待吗?

下一步是尽力辨别是否虐待正在发生。这步会带来危险,因为即使辅导员表现出一点模糊的怀疑都可能让真正遭受虐待的一方陷入情绪的失控状态,她最需要的就是有人相信她。为了可以谨慎前行,你需要明白本文是“教导课程”而不是“辅导环节”。我正在做的是教导如何辅导,装备学习辅导的学生,比如判断这是否是虐待的问题。你在课堂上学到的东西不能鹦鹉学舌般照搬照抄到辅导实践中。

被虐方由于长期被操纵、打击、欺骗、遭受贬低和忽视,以至于她自己对所经历的事情的完整性产生怀疑。被虐方被虐待者洗脑,会认为在她身上发生的事不算虐待。如果虐待者这样成功地控制了被虐方,而被虐方最终鼓起勇气想告诉其他人关于虐待的事,那么最糟的事就是告诉她——她所说的不是事实。

如果你对她说的故事表示疑问、有所怀疑和疑虑的话,她会沉默,退回自己的安全区。在类似这样的“课堂”上,你必须知道区分是否是虐待的重要性,但在辅导中,你不能用言语责备她。你服侍她的机会稍纵即逝,因为她的“保护机制”一触即发。

通过理解虐待的程度同时又不带责备的方式,你试图进入她的叙述中(希13:3),这时你对发生的事进行询问。你问她并不因为你不信任她,你的询问是为了更好地和哀哭的人同哭(罗12:15),同时又学着如何保护她(罗8:31)。如果有证人愿意证实她所说的,你和他们交流一下会有所帮助。前提是她对你和证人的交流没有异议,同时证人也不怕和你对话。

#3+#4 应受指责之处与动机

她按照圣经的方式提到自己的罪和动机吗?再次提醒:我在教导如何辅导而不是让你照搬给被虐方。千万不要以指责的方式和她谈到潜在的罪或不合适的动机。但是你必须意识到对罪的认识会影响生活。你需要在没有指责的情形下分辨出她的动机以及她对婚姻触礁难辞其咎之处。你要确定这些事但不要告诉她。

因为我们所处的文化告诉我们结婚后幸福美满是一项权利,在有些案例中一些配偶因为厌倦了对方想要开始新的婚姻。婚姻是趟长期又艰难的旅程,要求双方都要背负重担。蜜月感逐渐消失后困难会快速增加。

感到不满意并不意味着就是虐待,不再喜欢配偶也算不上虐待。你对结婚感到后悔、知道了丈夫成瘾的罪或者从社交平台看到别人“更幸福的婚姻”都不是离婚的借口。当涉及虐待这个事实时,你必须仔细并有技巧地考虑到罪和苦难在其中的交织。你需要全面得了解事情真相。如果你向被虐方确保以下两件事的话,我认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会理解你所做的事:

  • 你是为了他们的益处。
  • 无论事情是哪个走向,你都会帮助她们到底。

实际的教牧关怀

你不能指责或表示她没有告诉你事实真相。她的丈夫很有可能已经提醒她——一直以来她有多么的糟糕和错误以及为什么她是所有问题的主要根源。可能以下这个例子有助于说明问题。假设我在一家正遭受抢劫的银行里。出于一时的勇气(或者是大脑短路),我猛地冲向门口,劫匪一枪射中了我的胸膛。

你现在正在医院里探望我。这时你和我讲我犯的错误并不合适。可能我确实不应该向门口猛冲,但就在这时我要的是你的关心,不是审查或在银行抢劫现场“你该怎样怎样”之类的最优行动指南。

如果这位妻子敢于和你谈到虐待,你的出发点就是——她正告诉你事实真相,你要相信她、关心她、通过制定计划对质她的丈夫来尽力恢复这段婚姻。我收到这封一位被虐待妻子的信,她同意将信放在本文中。我称她玛卜(化名)。她的信讲出了我正告诉你们的事。我也收到过类似的受妻子虐待的丈夫的信。

玛卜的动机

亲爱的瑞克:

我的挣扎是:没有人能够正面回答我——如何长期保护一位妻子免遭一个危险的男人虐待。我所接受的辅导都是说只有在犯奸淫或遭遗弃的情形下才能离婚。就我所知,在当时,他没有不忠行为的迹象,也的确没有遗弃我们——至少就身体的层面而言。

我说这些不是责备、批判我接受过的那些辅导。我的牧师们教导了我需要知道的东西,在这方面他们不可替代,这些年里我学到了合乎圣经的苦难神学。在分居的第一年里我能够花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沉浸在圣经里。对于我所接受的任何辅导我都不后悔。因为即使是“坏”的辅导也教给了我需要知道的东西。为了理解自己所正经历的事,我被迫不断地回归圣经。

我意识到这是个处理起来相当棘手的问题。我也明白即使谈到教会纪律和婚姻虐待,也有可能让许多人产生错误的想法:神想要我们快乐。然而,教会纪律是命令而不是选择(太18:15-17)。我们整个过程进展很慢,当对质对方时,我总是姑且相信他。我相信根据马太福音18章,我已经尽力了。我先和丈夫处理这件事,处理了很多次。然后向牧师寻求辅导,紧接着他们尝试辅导我丈夫。整个过程经历了好几年的时间。

我可以毫无保留地告诉你,在这种情形下我或许丧失了客观性。对于丈夫歪曲圣经来为虐待我的行为辩护的行径,我充满怒气。我不相信“任由此类事泛滥”不会消弱主的荣耀。我觉得无所作为就是认同我丈夫所犯的罪。我最大的担心是我丈夫并不是真基督徒。如果他是真信徒,怎能相信自己所说的话呢?

我从来没有寻找结束婚姻的方式,离婚从来不是目标。我爱我的丈夫,热爱处于婚姻关系中。但是我不享受和我爱的丈夫所维持的婚姻关系。我没有压力,也不匆忙。无论我的婚姻家庭中发生了什么,我都想让神得荣耀。但在一年之后还没有改变迹象的情形下,我确实感到需要有些其它的事发生。至于说其它的事应该是什么,我也不知道。因此,在我寻求大量的智慧建议前,我不会做出任何贸然的决定。

玛卜属于:

  • 不是十分坚持自己的观点
  • 谦卑地审视自己的动机
  • 不以离婚为目的
  • 乐于被归正
  • 只在获得多方智慧后,才会做出决定

她的信充分覆盖了我到现在为止所提的要点,同时引向下一步会发生的事。

#5 教会要做什么?

教会是神的子民群体,为像玛卜所处的情形而预备。教会别无选择只有继续执行教会纪律或挽回。如果丈夫不悔改就是纪律惩戒,如果丈夫真正转向神就是挽回。我们所定义的教会纪律始于个体基督徒单单和神之间的关系。如果有人犯罪,神的灵会让祂的子民知罪。

信徒会回应圣灵的工作并悔改(约一1:7-10),同时制定计划除去生命中的罪恶(弗4:22-24)。每个基督徒都有这个特权和责任。如果基督徒不回应圣灵的工作,他的朋友应该站出来指出罪(箴27:6)。如果犯罪的弟兄还不悔改的话,更多关心他的人要出来当面指责他。当涉及到马太福音18章15-17节教会纪律的部分时,你可能不得不把这个不悔改的人从教会清除出去。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么?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11-13)。

如果属于基督的教会不照顾基督的身体,那教会就没有承担起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6 配偶会改变吗? 

如果经过整个缓慢、冗长、费力的流程之后,上述所有的步骤包括圣经中衍生出的教导都尝试了,但丈夫还是没有改变的话,你必须把犯罪的人从地方教会清除出去。你要看他如外邦人——神没有拯救他,正如耶稣在马太福音18章17节说的。毕竟如果事情恶化到这个地步的话,他不太可能是个信徒。约翰在约翰一书3章4-10节谈到这点: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约翰不是说人犯罪就不是基督徒,因为在约翰一书1章7-10节,他承认蒙救赎的人也有犯罪的可能。他也不是说人在成瘾的罪里就不是基督徒,保罗在加拉太书6:1-2提到这事。约翰说的是心甘情愿犯罪的人,他定意这就是要做的事,不管你呼吁提醒多少次他都不会改变。

这类人不同于犯罪、认罪、寻求赦免的人(约一1:7-10),也不同于陷入网罗想要出来但需要基督身体帮助的那些人(加6:1-2)。一个受到马太福音18章17节纪律处理的人可能还是基督徒,但耶稣说你们要视其为外邦人。

#7 她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不考虑丈夫的罪的严重程度,如果教会因为他的危险性把他赶出去了的话,作为教会成员的妻子同样有理由做出相似的回应。要求他远离教会机构,同时让他的妻子——教会的一部分——没有办法远离他,这是不合理的。你不能把信徒告上法庭,但是神的话没有禁止你和非信徒对薄公堂。例如很多配偶听从建议申请了限制令来阻止丈夫骚扰她们。

根据我对这些经文的理解,如果妻子有从教会而来智慧建议和谨慎应用了本文提到的观点的话,倘若合宜,夫妻之间离婚也未尝不可。如果她心中的态度和玛卜相似,如果衡量过所有其它的选择,那扇门(离婚)始终为她敞开。一些人可能会用哥林多前书7章13节提出反对意见:“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

似乎这段经文提到的是不信者不想离婚、不想成为基督徒、也不想离开妻子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他应该和妻子同住。但是如果他选择打她或虐待她,妻子必须遵行神的教导阻止丈夫伤害自己,丈夫不可以违法,如果他确实施行身体上的虐待,她没必要等待教会采取行动。她可以求助政府当局派人逮捕他,取得限制令或者可能的话和他离婚。

结论   

每个虐待案例都各有特点,各不相同,这就是你想要对每个案例都征求许多有能力的辅导员意见的原因所在。我没有提供一个普世的方法来思考婚姻中罪的问题。不管你做什么,都要带着祷告的心,存着勇气、耐心地做。一开始最重要的事是保护受害者。一旦她们安全了,你可以放慢速度确保了解所有相关的事实后再开始具体步骤。

本文翻译自瑞克Rickthomas网站文章”Can a Christian divoce another christian for abuse“。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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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瑞克·托马斯(Rick Thomas) 2008年成立了Rickthomas网站,提供改变生命的资源来装备基督徒帮助他人。他于1990年获得神学学士学位,1991年获得教育科学学士学位,1993年任职于基督徒事工,2000年从位于美国加州的圣克拉丽塔市的马斯特大学获辅导学硕士学位。2006年他成为ACBC美国圣经辅导员认证协会会员。